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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会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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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会章程

作者:hscf 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11年11月22日 【字体: 】 

衡水市慈善总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  则

 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衡水市慈善总会(英文名Heng Shui 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HSCF)。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: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,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 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。本会建立中共衡水市慈善总会联合党支部,上级党委为衡水市社会组织党委。

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均为衡水市民政局,在开展活动中接受衡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本会的住所为: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西路599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 本会坚持“立足民政、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
(一)筹募善款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;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;接受港澳台、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;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
    (二)赈灾救助。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组织生产、储运、发放救灾物资;抚慰救灾勇士。

(三)扶贫济困,扶助弱势群体。开展安老、抚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
(四)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
(五)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与单位会员或其他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,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。

(六)组织慈善宣传,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,探索具有衡水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
(七)加强与单位会员的联系,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
(八)交流与合作。加强同国际、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 

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履行会员义务。

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衡水市慈善总会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特殊情况下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/3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(七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二十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

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

第二十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(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必须经会员代表大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

第二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,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等相关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
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,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三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社会募集;

(四)政府资助;
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六)利息;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会费、工作经费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及服务的收入等。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,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。

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 根据《劳动法》相关规定和总会工作经费筹措情况,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,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

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 本会经衡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并向社会公告。

 

第八章 附  则

 

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272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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